贵州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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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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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产能置换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产能置换工作,助推全省煤炭产业战略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能指标认定

(一)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已批保留煤矿,根据其初步设计(开采方案)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未取得已批保留规模相应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按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煤矿原有产能之和认定产能。

(二)参与兼并重组(产能置换)的煤矿、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或实施方案已废止(撤销)的煤矿,属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属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生产能力认定产能,属生产煤矿根据公告生产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

(三)已批保留煤矿产能置换最高可按初步设计(开采方案设计)批复规模的200%计算产能指标。设计服务年限未达到《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要求的,根据其可采储量计算矿井等级规模(储量备用系数采用原初步设计明确的数据),并根据计算后的矿井等级规模最高可按200%计算产能指标。

(四)煤矿企业上一年度按《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实施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产量,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30%的比例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用于产能置换。

(五)支持煤炭企业主动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积板参与媒炭储备和应急调控,经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完成动用签约的煤炭可调节库存,可按50%折算为置换产能指标,其中建立在煤炭调入地区和主要港口的可按100%折算。

申请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的煤矿企业集团,应满足生产煤矿公告总产能在300万吨/年以上、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求,自愿向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建立煤炭可调节库存承诺(中央企业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在认真落实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低于30万吨或5天设计煤炭产量的可调节库存并承诺稳定3年以上。

(六)煤矿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电煤中长期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及以上,单笔数量20万吨以上),签约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即当年煤炭产量)75%以上,且全年履约率不低于90%,经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信用采集核实后,可向省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提交),经认定符合激励条件的,给予产能置换指标奖励。其中,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达到自有资源量的比例超过75%到85%的部分,可按 30%的比例折算为产能置换指标;超过85%以上的部分,可按40%的比例折算为产能置换指标。

二、优化煤炭产能置换

(七)煤矿产能指标经采矿权人同意后申请调剂、交易和使用,涉及关闭煤矿采矿权注销的,经关闭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要求,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主体,可办理产能置换等相关手续。

(八)暂无开工建设或复产复建计划的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已批保留煤矿,经采矿权人同意后,其产能在确保不小于煤炭产业政策准入规模的基础上,可调剂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规模。煤矿产能调减后仍具有保留资格,但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或复产复建前应取得相应产能指标。

(九)因客观原因难以达产的生产煤矿,在至少保证煤炭产业政策准入规模的基础上,可适当调减部分产能用于本省其他煤矿提升规模。产能指标调减的煤矿必须按调减后的规模组织生产,恢复原有生产能力必须取得相应的产能指标。

(十)产能指标调剂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报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审议同意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各方据此办理相关手续(见附件)。各方应充分了解有关风险,自愿选择方式,谨慎签订协议,自行承担风险后果。

三、实施财政奖补政策

(十一)对未取得兼并重组(产能置换)实施方案批复且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2023年以前申请关闭的,根据“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文件按认定产能80元/吨予以奖补,之后奖补标准逐年减少20元/吨。仅有采矿权证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不予奖补。

(十二)对批复保留而自愿直接关闭的煤矿,未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根据“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文件按认定产能100元/吨扣除配对关闭煤矿已拨付资金后给予奖补。取得初步设计(开采方案)批复的,根据“黔能源煤炭〔2020〕100号”文件按设计规模80元/吨给予奖补;设计服务年限低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要求的,根据其可采储量计算矿井等级规模,并据此给予奖补。

(十三)对选择产能置换的煤矿关闭时不予奖补;对与未取得实施方案批复的煤矿替换保留、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对因安全生产事故明确关闭的煤矿不予奖补。

(十四)煤矿实施关闭并申请财政资金奖补后,其产能指标由省能源局统筹使用。奖补资金从省能源局现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其中:关闭退出煤矿能及时注销采矿权的一次性奖补;不能及时注销采矿权的实行分阶段奖补,完成煤矿公告关闭、关闭验收的可先奖补50%,剩余50%待注销采矿权后奖补。

(十五)本文件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涉及煤炭产能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出台新的煤炭产能政策,按新的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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