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0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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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9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0年 第3号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能源局决定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涉及的21项证明材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材料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区域(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取消,其他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取消。

  企业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须具备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由许可机关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证明材料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国家能源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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